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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汇通支行与被执行人秦凤奇、李燕飞、包头市鼎盛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鼎盛嘉业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汇通支行,秦凤奇,李燕飞,包头市鼎盛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鼎盛嘉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汇通支行,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负责人周宏中,行长。被执行人秦凤奇,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李燕飞,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包头市鼎盛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法定代表人庞小梅,总经理。被执行人包头市鼎盛嘉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包昆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汇通支行与被执行人秦凤奇、李燕飞、包头市鼎盛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鼎盛嘉业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包昆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裴向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楷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