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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辛商初字第0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金泉环保新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海韵制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泉环保新材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海韵制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辛商初字第00123-1号原告江苏金泉环保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八字桥村。法定代表人樊海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迪凡,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丹徒区海韵制刷厂,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下方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泉环保新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海韵制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镇江市丹徒区海韵制刷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泉环保新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市丹徒区海韵制刷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3元、保全费230元,合计423元,由原告江苏金泉环保新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文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