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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诉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崔世珍、周礼霞等与刘小立、白中心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世珍,周礼霞,丁杏云,周礼桂,刘小立,白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诉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崔世珍。申请人周礼霞。申请人丁杏云。申请人周礼桂。法定代理人崔世珍,系其母亲,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柳向魁,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被申请人刘小立。被申请人白中心。申请人崔世珍、周礼霞、丁杏云、周礼桂因被申请人刘小立、白中心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可能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刘小立、白中心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刘小立、白中心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裕根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书记员  田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