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申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董洪与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申字第6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洪。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平,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董洪与被申请人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三终字第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洪申请再审称:生效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的错误裁定;2、判定申请人和西北农工商报社存在事实劳动关系;3、判令被申请人补签劳动合同并恢复申请人的工作岗位;4、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9年双倍工资1376902元。本院认为:董洪曾于2008年以人事争议为由起诉甘肃省乡镇企业管理局,一、二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驳回了董洪的起诉。因2009年甘肃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划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董洪再次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被告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二审裁定以此驳回董洪的起诉并无不当。董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小君代理审判员 张连成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倪孝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