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乐减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刘泽伦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减字第1264号罪犯刘泽伦,男,生于1978年2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以(2008)乐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上诉,于2009年2月1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川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2月29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该犯服刑期间,曾2011年9月减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6月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变更至2018年3月2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于2014年8月26日以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裁决前实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嘉州监狱提出,罪犯刘泽伦在服刑中,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罪犯考核奖罚实施办法》获标准考核分130分。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泽伦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该犯有悔改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泽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泽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6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伟勋审 判 员  伍 健人民陪审员  辜敬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聪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