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周启民与刘存利、高明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启民,刘存利,高明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2610号原告周启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光军。被告刘存利。被告高明芳。原告周启民与被告刘存利、高明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66元,原告负担733元。审 判 长 张 强代理审判员 孙宏伟人民陪审员 范家法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