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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周启民与刘存利、高明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启民,刘存利,高明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2610号原告周启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光军。被告刘存利。被告高明芳。原告周启民与被告刘存利、高明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66元,原告负担733元。审 判 长  张 强代理审判员  孙宏伟人民陪审员  范家法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