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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执行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福建华城实业有限公司与三明市广源纺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华城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市广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华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法定代表人李金城,董事长。被执行人三明市广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颜加泉。申请执行人福建华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广源纺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三明市广源纺织有限公司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457615.67元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三明市广源纺织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信息,其名下厂房土地已被我院查封,因该房产的抵押权人已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案件尚在执行变现中需等待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阙翔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