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69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陈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6953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隋好平,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伟忠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隋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被告婚后有赌博恶习,且经常夜不归宿,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张某辩称,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5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被告争议财产如下:1、原告主张,2010年1月23日,被告父母收取人民币10.4万元的彩礼,被告将其中4万元返还原告,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6.4万元。2、原告主张,被告在收取亲戚、朋友的礼金31,400元,要求被告返还,但同意又认可该钱款已用于共同生活。被告称,确收取礼金,但不知道具体金额,且礼金已用于共同生活。3、被告主张,原告父母为办理双方的结婚仪式向其借款4.5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主张的10.4万元中的6.4万元系被告父母收取,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举证证实目前被告处尚留存有婚礼中收取的礼金31,400元的全部或部分,故对要求给付该笔礼金的要求亦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父母向其借款4.5万元,该纠纷涉及案外人的权利,本案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梁审 判 员  周伟忠人民陪审员  唐凤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