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5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罗吉勇与李园园、河南省孟州市裕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孟州市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吉勇,李园园,河南省孟州市裕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孟州市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045号原告罗吉勇。被告李园园。委托代理人周双喜。被告河南省孟州市裕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黄河大道西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春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孟州市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武松路中段路西。负责人韩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晶晶,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吉勇诉被告李园园、河南省孟州市裕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孟州市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吉勇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吉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2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李会茹代理审判员 韩艳梅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