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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6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与陈国都、陈发达陈金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陈国都,陈发达,陈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631-1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住所地:安溪县感德镇感德街。负责人白文耀,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陈国都,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发达,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金德,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29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合同约定自2013年4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代垫受理费4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国都、陈发达、陈金德在金融机构帐户内的存款(具体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