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吉林市乾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衡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乾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964号原告:吉林市乾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街鞍顺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张丽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艳,住吉林市。被告:张衡,,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乾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乾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乾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乾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林市乾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健华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笑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