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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王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尹某某,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牟长青审 判 员  李永顺人民陪审员  郑 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