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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君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君民初字第296号原告何某,村民。被告杨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在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学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 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限期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何某:关于你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限你在九月二十二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逾期不交,本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