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喀法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嘉俊与白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嘉俊,白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喀法执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孙嘉俊,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土城子村20组。被执行人白东明,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教师,住喀喇沁旗小牛群镇关山沟村7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嘉俊与被执行人白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白东明的工资收入,2014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孙嘉俊与被执行人白东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刘永刚代理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丽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