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行审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白元巷、王书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白元巷,王书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唐行审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小哲,任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春记,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白元巷,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申请执行人王书营,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10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申请执行人白元巷、王书营系夫妻关系,该夫妻未经批准,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5日对该夫妻送达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10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两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两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征收决定催告书,两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10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10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10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清扬审判员 党付省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彦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