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宏泰(福建)鞋业有限公司诉中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泰(福建)鞋业有限公司,福建中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保字第525号原告宏泰(福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高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晨侃。委托代理人吴文兴,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中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A座17层A3单元。法定代表人林亮。原告宏泰(福建)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中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告福建中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6670元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人潘广莉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福飞南路340号宏杰花园7#楼105单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面积116.42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告福建中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26670元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担保人潘广莉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福飞南路340号宏杰花园7#楼105单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面积116.42平方米),停止办理转让及设定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如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心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