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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柯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政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政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某,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于安溪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22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11月6日又因盗窃被永安市公安局处以治安拘留15日。现因本案于2014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政和县看守所。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政检诉刑诉(2014)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荣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柯某某在政和县镇前镇梨溪村桥头一民宅内,趁室友邓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邓某某置于卧室桌子上的人民币1500元盗走。2014年7月23日,被害人邓某某在政和县城关汽车站附近的舒乐旅馆遇到被告人柯某某后,将被告人柯某某扭送到政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并当场从其身上扣押人民币117元返还被害人邓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记账本、住宿人员情况登记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周某某、袁某某、宋某某、涂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1500元,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退还部分赃款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柯某某退赔被害人邓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应隆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木英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六万元、三十万元的,分别认定为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