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习民初字2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贵州徐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李顺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徐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顺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习民初字2231号原告贵州徐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48194-x。地址:贵州省习水县矿中路34号。法定代表人唐殿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岐,该公司的职工,一般代理。被告李顺波,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安稳镇渝阳二路**号*单元6-3。原告贵州徐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顺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徐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徐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州徐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贵州徐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小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