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敦民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刘顺一与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一,刘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2020号原告刘顺一,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被告刘群,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一诉被告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顺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蔺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