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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商初字第05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与白明领、曹红玲、白胜强、高伟伟、杨自洋、白二娟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白明领,曹红玲,白胜强,高伟伟,杨自洋,白二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商初字第05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贺志敏。委托代理人汤继银。委托代理人李亚东。被告白明领,男,汉族。被告曹红玲,女,汉族。系白明领妻子。委托代理人白明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白胜强,男,汉族。被告高伟伟,女,汉族。系白胜强妻子。委托代理人白胜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自洋,男,汉族。被告白二娟,女,汉族。系杨自洋妻子。共同委托代理人庞玉杰(系白二娟姐夫),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诉被告白明领、曹红玲、白胜强、高伟伟、杨自洋、白二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希法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振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