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盖民二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素荣与北京百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荣,北京百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盖民二初字第2426号原告王素荣,女,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被告北京百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法定代表人汪义好,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素荣诉被告北京百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催要欠工资255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给其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素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9.00元免收。其他诉讼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冰礁代理审判员 王 茹人民陪审员 宣辰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关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