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邳商初字第05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与张庆、杨敏敏、张宜法、李志芬、刘坤、栗梅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张庆,杨敏敏,张宜法,李志芬,刘坤,栗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商初字第05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贺志敏。委托代理人汤继银。委托代理人李亚东。被告张庆,男,汉族。被告杨敏敏,女,汉族。被告张宜法,男,汉族。被告李志芬,女,汉族。被告刘坤,男,汉族。被告栗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坤,系栗梅丈夫。被告张宜法,男,汉族。被告李志芬,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诉被告张庆、杨敏敏、张宜法、李志芬、刘坤、栗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希法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振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