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栗玉花与刘宝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玉花,刘宝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栗玉花,。委托代理人:李学聘。被告:刘宝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原告栗玉花与被告刘宝清、被告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本院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栗玉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2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青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