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79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岗信用社与张久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岗信用社,张久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7977号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岗信用社。代表人韩小帅,该信用社负责人。被告张久鸿,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大青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岗信用社与被告张久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岗信用社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