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执恢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马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平,盛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恢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马金平。被申请执行人盛世明��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马金平与被申请执行人盛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盛世明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付申请执行人马金平借款本金173650元、违约金5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1075元,申请执行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盛世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盛世明的银行存款共计1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