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二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刘月明诉王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明,王金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884号原告刘月明,男。被告王金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明与被告王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7元,由原告刘月明承担。审判员 翟洪凤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秀速录员 焦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