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曹春秀与田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秀,田永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曹春秀。被告田永恒。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春秀诉被告田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春秀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春秀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春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曹春秀负担。审 判 长 邓江陵审 判 员 牟绍军人民陪审员 李道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玉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