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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曹春秀与田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秀,田永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曹春秀。被告田永恒。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春秀诉被告田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春秀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春秀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春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曹春秀负担。审 判 长  邓江陵审 判 员  牟绍军人民陪审员  李道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玉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