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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瓯商特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田支行、沙险克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田支行,沙险克,陈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瓯商特字第48号申请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田支行。负责人:陈献群。委托代理人:黄丹。被申请人:沙险克。被申请人:陈茶。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田支行与被申请人沙险克、陈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田支行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田支行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张宪武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戴文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