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睢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睢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商丘市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王成海,该公司经理。被告柳建(反诉原告),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施海涛,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柳建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柳建分别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被告柳建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保全费4870元,合计11120元由原告商丘市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勇审 判 员 冀 辉人民陪审员 李善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