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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宕(南)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杜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宕(南)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杨某某,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宕昌县,农民。被告杜某某,男,1974年3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同上,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75年2月1日生,汉族,文盲,住址同上,农民,系被告杜某某之妻。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俊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杜某某、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被告之女杜明霞与我儿杨尕占同居成婚时,被告向我索取彩礼16000元,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私下解除同居关系,被告不但不退我们所送彩礼,还将我们进行辱骂,我为给被告送彩礼,给我在经济上造成一定困难,现要求依法判处由被告返还我所送彩礼。被告杜某某、李某某辩称,我女儿杜明霞与原告之子杨尕占同居成婚时,原告所送彩礼属实,但双方在一起生活期间,我女儿因宫外孕,在住院手术治疗期间,我家两次花医疗费9000元,出院后原告认为,我女儿再不可能生育,就不要了。我女儿的病是原告之子造成的,给我女儿造成终身残疾后,原告之子提出退婚的,因此,我不同意返还剩余原告彩礼。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原告次子杨尕占与被告之女杜明霞按照当地农村习俗同居成婚,成婚时,原告送给被告彩礼16000元;杨尕占与杜明霞在同居期间,杜明霞因宫外孕,在住院手术治疗中,被告两次共花医疗费9000元,出院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12月23日杨尕占与杜明霞私下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就原告所送被告彩礼问题发生纠纷,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答辩,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在卷,已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子女同居成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后续,但双方为子女成婚之事,被告索取原告彩礼,给原告经济上造成一定困难,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可酌情返还。但鉴于被告之女与原告之子在同居期间,发生宫外孕,在住院手术治疗中,被告出资了部分医疗费,故原告所送被告彩礼可酌情返还。审理中,经调解,双方各持已见,未达成一致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杜某某、李某某返还原告杨某某彩礼计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杜某某、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俊昌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孝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