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冯立斌、王丽萍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庄某,陈某,孔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市中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教师。2012年12月2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5日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3月25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至2013年4月25日。现羁押于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包志华,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山东省德州市公路局职工。2012年12月2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5日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3月25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至2013年4月25日。2014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巩学武,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庄某,枣庄市运输公司退休职工。2013年7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董岩,山东玉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枣庄矿业集团枣庄煤矿退休职工。2013年7月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马西刚,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孔某,枣庄市市中区烟草公司退休职工。2013年1月2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经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无业。2013年10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无业,北京市丰台区芳菲路**号院**号楼*单元***室。2013年1月2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经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无业。2013年3月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经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市中检公二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苛、王某某、庄某、陈某、孔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兴军、代理检察员丁冬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包志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巩学武、被告人庄某及其辩护人董岩、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马西刚、被告人孔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以来,同案犯被告人赵某某(因罹患脑梗死,对其裁定中止,另行宣判)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互联网上设立香港世华国际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世华旅游)网站(www.lvy0ush.net),以推广“互助游”为幌子,引诱参加者分别缴纳398元、1990元、9950元、19900元成为铜牌、银牌、金牌、钻石会员,不同会员每天登陆网站并点击24个景点链接能够获得不同数额的现金提成,连续点击24个景点10个月就可申请免费旅游。另外,已加入会员推荐新会员加入,形成上下级关系,可以获得一定积分,积分达到一定数量,且所发展的左、右区积分达到2:1的比例时,也可获得现金提成。2011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将世华旅游更名为“香港美亚国际旅游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称美亚旅游),谎称公司将于2014年在美国上市,将原世华旅游会员转变为美亚旅游会员,将会员资金转换为股权,会员点击网站景点不再返还现金,而是获得旅游积分,当旅游积分达到2:1条件时仍可获得现金提成。被告人冯某某受赵某某雇佣,在全国各地通过讲课、宣传世华旅游以发展会员,被告人王某乙明知是传销网络组织而帮助制作、修改、维护世华旅游会员管理系统,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传销网络组织而制作、维护世华(美亚)旅游宣传网站,并协助赵希臣申请支付宝账户、租赁和转移服务器等。被告人王某某及庄某、陈某、孔某、王某甲积极参与并分别在德州和枣庄地区创建了世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用以介绍、接纳会员,收缴会员费用等,发展了大量会员加入。截止2012年12月,世华(美亚)旅游传销网络共吸纳会员18957人(次),流入资金11346383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庄某、陈某、孔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王宏、胡传美、刘君秀等104位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庄某、陈某、孔某、王某甲以世华旅游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被告人王某乙、李某明知是组织、领导传销犯罪行为而为其制作、修改、维护会员管理系统和宣传网站,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到关键作用,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丽萍、庄某、陈某、孔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立斌、王丽萍、庄某、陈某、孔某均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三、被告人庄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四、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五、被告人孔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六、被告人王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七、被告人王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八、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九、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详见附件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审 判 长 郭 杰人民陪审员 王士怀人民陪审员 褚夫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洪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