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树敏与王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敏,王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0910号原告李树敏。委托代理人刘英平,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望。被告王美娟。原告李树敏与被告王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英平、被告王美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李树敏诉称,2011年6月19日,被告妹妹王娥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为该笔借款进行了担保。2012年7月份,被告因开福彩店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万元。因为王娥未归还借款,于是被告将两笔借款合在一起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2012年8月20日一次性归还。借款期满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150元(从2012年8月20日起暂算至2014年8月20日,利率为6.15%)。庭审中,原告明确逾期利息是从2012年8月2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王美娟辩称,借条是本人书写,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5万元用于福彩店的经营,但是5万元借款已经归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在担保人处签字,载明:“今借到李树敏人民币肆万元整,借期2011年6月19日至2011年9月19日,一次付清。”借款人署名为王娥。2012年7月份,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李树敏人民币伍万元整,还款2012年8月20日,一次归还”。因被告迄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2014年7月至8月间,原告号码138××××9969与被告号码131××××3026之间的部分手机短信往来内容为:“我借的钱要还朋友,你欠我的钱也该有诚意还吧,自己冷静想想,欠债还钱,我也受人追讨,没退路!上法院也是无奈(2014年7月29日原告发送)”;“去年拿到你3万还款,还欠左伦2万,2万的利息每月是1千,从去年5月份开始至今年3月份至,总计11个月,利息1万1千都是我帮你支付给左伦的的钹的钱关要还吧,今年3月是我借了钱把你欠的2万还给左伦,加上银行卡你所欠的25500元还清了,这你都清楚!我借钱替你还债,借人家(2014年7月29日原告发送)”;“真没想到最后走到这一步,一传票我已收到,当初想一起开福彩你投资我经营利益对半分的情况下,你去问老将借5万去付压金和租房费才让我写张借条,而且后来没做你已拿回去3万,对不对,我决不会做没良心的事,请你三思,何必走到这一步,还有什么是我们俩人不能坐下来好好说的,你说对吗?(2014年8月12日被告发送)”;“当年问左伦借5万,每月是你支息2500元,借钱之事你都认可!此事实存在多年,你也清楚,至今年3月,是我借钱帮你还掉欠左伦的2万元,与你同去银行帮你回掉你欠银行卡上的钱,与你帐是清楚的,我不会多算(2014年8月12日原告发送)”;“今年3月份与你同去银行时,你还曾说过二笔欠款需要5万能解,当天我还左伦2.3万元,3千是1-3月的利息。银行卡还款25500元,这些实情你都清楚的!(2014年8月12日原告发送)”。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在2013年5月10日归还了3万元借款,但原告主张该3万元应抵扣2014年3月份帮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的25500元,故仍主张被告应归还借款5万元。被告抗辩从未刷过原告的信用卡且没有同意两笔款项间的抵扣。以上事实,有借条、手机短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树敏和被告王美娟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原���主张被告已归还的3万元已与信用卡还款相抵扣并在短信里跟被告说过,但从原、被告提供的短信内容中只能看到原告提及银行卡还款事宜,而被告并未对此予以短信回应,故难以认定双方对此已达成合意。原告如认为被告应归还其帮被告偿还的信用卡透支款,可另行主张权利。借款逾期归还应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树敏借款2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3年5月9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李树敏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树敏负担303元,被告王美娟负担22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代��审判员樊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