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37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新明与张光伦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明,张光伦,杨芙军,满忠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3728号原告:张新明,男,汉族,工人,住滕州市。被告:张光伦,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杨芙军,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满忠芹,女,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明与被告张光伦、杨芙军、满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755元,减半收取878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均由原告张新明负担。审 判 长 彭向森审 判 员 于新彦代理审判员 魏 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