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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37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新明与张光伦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明,张光伦,杨芙军,满忠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3728号原告:张新明,男,汉族,工人,住滕州市。被告:张光伦,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杨芙军,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满忠芹,女,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明与被告张光伦、杨芙军、满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755元,减半收取878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均由原告张新明负担。审 判 长  彭向森审 判 员  于新彦代理审判员  魏 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