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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诉中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周春梅与刘佳奎买卖合同纠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春梅,刘佳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诉中保字第90号申请人周春梅,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被申请人刘佳奎,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春梅与被申请人刘佳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刘佳奎转移财产,申请人周春梅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佳奎银行存款17万元,或者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其它等额财产。为了保障案件将来裁判的执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佳奎价值拾柒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世华审 判 员  李国会人民陪审员  朱丽群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曹明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