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盐商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海盐鸿泰五金厂与浙江嘉顿园艺工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鸿泰五金厂,浙江嘉顿园艺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盐商初字第1164号原告:海盐鸿泰五金厂。住所地:海盐县元通街道电庄社区(恒源纸制品厂内)。负责人:张胜林,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俞志光,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嘉顿园艺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武义县黄龙工业区黄龙一路7号。法定代表人:胡跃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鸿泰五金厂与被告浙江嘉顿园艺工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鸿泰五金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811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381元,由原告海盐鸿泰五金厂负担。审判员 郑连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