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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庆伟与刘采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伟,刘采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李庆伟,男,生于1962年7月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刘桂英,女,生于1964年8月2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刘采泉,男,生于1963年11月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李庆伟与被告刘采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6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李庆伟负担。审 判 长  侯金朋代理审判员  齐笑寒人民陪审员  张传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