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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孟照伟与李超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照伟,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保字第1007号申请人:孟照伟。被申请人:李超。因刘太军驾驶鲁Lxxx**号牌轿车与被申请人李超驾驶鲁Lxxx**号牌车辆于2014年9月17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超驾驶的Lxxxxx号牌车辆(保全金额35000)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Lxxxxx号牌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席秀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