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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二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如意、方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如意,方素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二初字第00605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仲胜,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如意,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方素华,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如意、方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4元,由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327元。审判员  江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