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池民初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蒋知全与田丰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知全,田丰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池民初字第2341号原告蒋知全,男,生于1960年11月17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田丰文,男,生于1964年2月23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蒋知全诉田丰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知全在本院的调解下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知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蒋知全负担。审 判 长 张力向新审 判 员 舒 孝 焰人民陪审员 刘 文 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跃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