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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民终字第3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陈仪与郑华生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仪,郑华生,杨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终字第3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仪,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华生,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帆,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陈仪因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仪上诉称:被上诉人郑华生向上诉人出具《借据》,《借据》中约定“若产生纠纷,由借据签订地(福州市鼓楼区华城国际北楼)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据此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一审法院完全回避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管辖的基本事实,以鼓楼既不是原告住所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为由将案件移送台江法院,一审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若产生纠纷,由借据签订地(福州市鼓楼区华城国际北楼)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法有效。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鼓楼区人民法院认定书面协议违反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