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少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卢贤礼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卢贤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少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周某某,女,200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周腾均(系原告周某某之父),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崇云,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贤礼,男,194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娉婷(系被告卢贤礼之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卢贤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