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执字第7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孟松枝诉楚永峰、楚晓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松枝,楚永峰,楚晓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759-1号申请执行人孟松枝,女,汉族。被执行人楚永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楚晓磊,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8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孟松枝诉楚永峰、楚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4年3月17日以(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8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楚晓磊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平安路西侧(金海·洋房2号楼)4单元8层东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11010505**号),并于2014年7月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楚晓磊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平安路西侧(金海·洋房2号楼)4单元8层东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1101050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