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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谢民一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任建梅与张其英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梅,张其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谢民一初字第00700号原告:任建梅,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朱玉荣,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其英,女,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淮南市物资回收公司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陈思良,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建梅与被告张其英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建梅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建梅的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建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孟凡华审 判 员  谢 涛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