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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庆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智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榆次水泥分公司与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智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榆次水泥分公司,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庆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智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榆次水泥分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榆商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智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榆次水泥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605984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605984元,申请执行人智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榆次水泥分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黎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