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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59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张磊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张磊磊,吴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5980号原告杨丽,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梁莉,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磊磊,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吴伟,余不详,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河埓街道北桥社区滨关村XXX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家庆。委托代理人何叶,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与被告张磊磊、吴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5.91元,由原告杨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万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颖琪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