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执裁字第17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执裁字第171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齐焦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子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