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襄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孙加文与段晋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加文,段晋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襄民初字第567号原告:孙加文,男,195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连慧刚,一般代理。被告:段晋华,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璐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景辉,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晔飞,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加文诉被告段晋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加文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加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51元,减半收取3325.5元,由原告孙加文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宏人民陪审员 龚维峰人民陪审员 孙会芬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