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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蒋庆辉与李华、马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庆辉,李华,马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601号原告:蒋庆辉,男,194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蒋解放,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女,194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被告:马莉,女,1963年2月19日,回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庆辉与被告李华、马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庆辉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庆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庆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庆辉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人民陪审员  柴法令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丽娜第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