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蒋庆辉与李华、马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庆辉,李华,马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601号原告:蒋庆辉,男,194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蒋解放,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女,194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被告:马莉,女,1963年2月19日,回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庆辉与被告李华、马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庆辉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庆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庆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庆辉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人民陪审员 柴法令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丽娜第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