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宁执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林富与被执行人江苏统博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林富,江苏统博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宁执字第2638号申请执行人赵林富,男,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统博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57986-6,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天成路37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歌,统博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林富与被执行人江苏统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江宁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告统博公司支付原告赵林富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各项费用6470.17元,扣除已付2600元,余额3870.17元于2014年7月31日前付清。逾期,统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林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9月5日轮侯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统博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天成路37号1、2幢房产(查封期限二年,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2014年9月9日轮侯查封了登记在统博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天成路37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二年,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另查明,统博公司所有财产早已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查封。经在金融部门查询,未发现统博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统博公司已歇业。申请执行人赵林富亦不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林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赵林富,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统博公司其他财产线索,赵林富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统博公司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赵林富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统博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轮侯查封统博公司名下的房产和土地,另本院依职权对统博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统博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赵林富未提供统博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邓开明执 行 员 王 新执 行 员 王顺根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周良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