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湟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贺六十五与汪全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结案)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六十,汪全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湟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贺六十五,男,藏族,生于1971年10月5日,农民。被执行人汪全良,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15日,农民。执行标的:25368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六十五与被执行人汪全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9月30日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9月22日,被执行人将本案的案款全部缴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湟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延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柏文君 百度搜索“”